第2种观点: 主要大气污染物有以下几种:1、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和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的气体。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2、悬浮颗粒物 TSP(如:粉尘、烟雾、PM10、PM2.5)3、氮氧化物 NOx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质,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大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汽车废气以及煤和石油燃烧的废气。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甲醛)5、光化学氧化物 (如:臭氧 O3)6、温室气体(如:甲烷、氯氟烃)一、大气中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的方式1、通过人的直接呼吸而进入人体;2、附着在食物上或溶于水中,使之随饮食而侵入人体;3、通过接触或刺激皮肤而进入到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 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种。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3种观点: 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方面。其中,大气污染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包括空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质。环境污染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主要表现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方面。其中,大气污染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大气污染主要包括空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质。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空气中的颗粒物可能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则会形成酸雨,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政府和各界正在采取措施,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工业排放、推广新能源和改善交通方式等。除了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努力,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合理利用资源、少开车、生活环保等。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如何避免大气污染?要避免大气污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鼓励步行、骑行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倡节能减排,采用清洁能源;降低工业排放,加强环保监管和管理;推广城市绿化和建设生态城市等措施。大气污染是环境保护中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空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质。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形成合力。同时,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注重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为净化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包括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2种观点: 大气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大气的人为污染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燃料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物质。· 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如石化企业排放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磷肥厂排放的氟化物;酸碱盐化工业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及各种酸性气体;钢铁工业在炼铁、炼钢、炼焦过程中排出粉尘、硫氧化物、氰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酚、苯类、烃类等。其污染物组成与工业企业性质密切相关。· 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汽车、船舶、飞机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物质。· 农业活动排放:田间施用农药时,一部分农药会以粉尘等颗粒物形式逸散到大气中,残留在作物体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挥发到大气中。进入大气的农药可以被悬浮的颗粒物吸收,并随气流向各地输送,造成大气农药污染。此外还有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物由人为源或者天然源进入大气(输入),参与大气的循环过程,经过一定的滞留时间之后,又通过大气中的化学反应、生物活动和物理沉降从大气中去除(输出)。如果输出的速率小于输入的速率,就会在大气中相对集聚,造成大气中某种物质的浓度升高。当浓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生物或材料等造成急性、慢性危害,大气就被污染了。综上所述,大气污染源不仅包括天然污染源,而且还包括人为污染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噪声污染主要有:(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4)社会噪声,包括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法律客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环境污染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和海洋污染。其中环境指的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农药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热污染等。行为人若是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会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客观:《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1种观点: 一、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分为哪几类1、环境污染有多种分类,按环境要素可分为以下几类:(1)大气污染;(2)水体污染;(3)土壤污染;(4)噪声污染;(5)农药污染;(6)辐射污染;(7)热污染。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环境污染的特点有哪些环境污染的特点包括: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4、时间分布性,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强度随时间而变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